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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通用憲政類] 制誥(奉上諭黃名東府升皇家領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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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表於 2017-7-31 23:10:45 | 只看該作者 回帖獎勵 |倒序瀏覽 |閱讀模式
制誥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黃名帝國黃名東府由2017年8月1日起成為慶寧女皇陛下皇家領地,命名莫斯科大公國。
第二條 黃名帝國皇家領地屬帝國領土的一部分,不容許有任何獨立的運動。
第三條 黃名帝國慶寧女皇陛下特准莫斯科大公代理皇家領地莫斯科大公國的管治,經御令公布後出任。
第四條 莫斯科大公國除了要遵循慶寧女皇陛下御令,同時得依照黃名帝國《海外屬地法》的規定。

第二章 莫斯科大公國行政權力
第五條 莫斯科大公在管治公國範圍內得享以下的權力:
 一 管治權:莫斯科大公可直接管治公國,如有需要可向司憲院提呈委派總督代行職務。
 二 司法官員任命權:莫斯科大公擁有公國內的司法人員任命權。公國內司法人員在大公或公國總督監誓下履新。
 三 公國政府人事任命權:莫斯科大公可自行組織公國政府,其人事任命權經由大公發出任命令後履新。
 四 公國徵稅權:女皇陛下御准莫斯科大公向公國徵收稅項。
 五 授勳權:莫斯科大公以女皇陛下的代理人身份,在公國範圍內進行授勳。授勳前須向女皇陛下提交獲授勳人士名單並得御准。
 六 海外屬地法賦予的權力。
第六條 公國內的對外交流及軍事權須得黃名帝國內閣政府批准,公國內日常民事或行政監督則由司憲院負責。莫斯科大公的王族事務亦由司憲院負責。

第三章 莫斯科大公王族事務
第七條 莫斯科大公屬終身制度,除非得以下情由而失去封誥資格:
 一 在任內逝世或主動退還莫斯科大公職銜。
 二 觸犯黃名帝國或其他國家之刑事法律而被定罪。
 三 女皇陛下收回莫斯科大公的職銜。
第八條 莫斯科大公不得世襲,經第七條的情由而出缺時,由女皇陛下重新任命。
第九條 在莫斯科大公出缺期間,得由司憲院直接派任總督履行職務,直至女皇陛下授予新大公為止。
第十條 莫斯科大公的以下直系親屬,得享公國內以下的封銜,經司憲院批准後獲得:
 一 莫斯科大公妻子:得授莫斯科公爵夫人職銜,可參與王族事務,與大公封銜同等地位。
 二 莫斯科大公兒女:兒子及女兒均得授莫斯科男爵,並可在公國範圍內,經大公命令批准後獲得轄地。如經本制誥第七條之情況者,上述的轄地會自動失效。
 三 莫斯科大公父母及兄弟:父母得御卿封誥,兄弟則不能享有本條第二款的轄地權利,惟可享莫斯科子爵的封號。
第十一條 莫斯科大公國須每年繳納稅款予女皇陛下,稅金標準由女皇陛下御批後釐訂。

第四章 封授權細則
第十二條 莫斯科大公代理女皇陛下於公國範圍內進行授勳儀式,該授勳的級別,由大公及其政府自行制定,再向司憲院提交文件審批。
第十三條 有關授勳職銜與黃名帝國之授勳職銜地位對等。
第十四條 非與大公有直屬關係之人士,若大公認為得享王族地位時,向司憲院提交名單,由黃名帝國授勳。

第五章 海外屬地法皇家領地總督權
第十五條 司憲院根據《海外屬地法》,授予莫斯科大公行使總督權。
第十六條 司憲院會按照法例在總督任期屆滿前公告自動延伸大公行使總督權。
第十七條 除非總督主動要求,或因應本制誥第七條之規定,否則司憲院是不會主動委任總督。

第六章 莫斯科大公國立法權及大公司法豁免權
第十八條 莫斯科大公國可自行制定法律管理公國事務,惟須按照《海外屬地法》及本制誥之規限進行。
第十九條 莫斯科大公國政府通過的法律草案,須公告後方能生效。
第二十條 莫斯科大公在公國範圍內擁有司法豁免權,惟黃名帝國其他領土範圍則受當地法律規管。
第廿一條 莫斯科大公在外必須遵守黃名帝國及外地法律。

第七章 述職
第廿二條 莫斯科大公須按照《海外屬地法》履行總督權時,向司憲院定期述職。
第廿三條 莫斯科大公因各種情由無法述職時,可委任政府代表前往司憲院述職。
第廿四條 述職時須提交書面報告乙份概述大公國情況。

第八章 本制誥之增修
第廿五條 本制誥可因應莫斯科大公國的情況,經司憲院增修後提交御准生效。
第廿六條 本制誥於2017年8月1日起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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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樓主| 發表於 2017-7-31 23:11:32 | 只看該作者
請黃名東府政府代行將本制誥頒布成為本地的法律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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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表於 2017-8-5 14:08:13 | 只看該作者
李迎希 發表於 2017-7-31 23:11
請黃名東府政府代行將本制誥頒布成為本地的法律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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